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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最高司法机关的立场是:无论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就犯罪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原则上都不受理。
该条文的三个关键要点
1. 条文来源与沿革
本条基本沿用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修订时的唯一变化是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整为“人民法院
一般不予受理”,为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留了余地。
2. 最高法给出的三条立法理由(理解与适用部分)
- 防止架空附带民事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只有“物质损失”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按“物质损失情况”判决。若允许刑后另行起诉索赔精神损失,绝大多数被害人都会绕开附带民事程序,导致该制度被虚置。
- 避免“一事两诉”: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理由,被害方两次提出赔偿请求,存在重复救济问题。
- 避免“空判”:实践中被告人服刑后,连物质损失判决都常常难以执行,再允许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只会制造无法兑现的判决,引发新矛盾。
3. 与《民法典》的关系
最高法在释义中承认存在规范张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经研究,刑诉法解释仍以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了上述限制性安排。
对实务的直接含义
以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为例,受害方想拿到精神抚慰金,通过刑事程序路径(含刑附民和刑后单独民诉)在司法解释层面均被原则上封堵,“一般不予受理”中的“一般”二字是唯一可以争取的解释空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论证属于例外情形。